推行全民健身鍛煉標準的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進一步貫徹落實《全民健身計劃綱要》,推動全民游泳活動的廣泛開展,增強人民體質,特制定《推行全民健身游泳鍛煉標準的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 全民健身游泳鍛煉標準(以下簡稱:《鍛煉標準》)是注重社會性和群眾性的單項體育鍛煉等級達標標準,適用于企事業單位、機關、學校、部隊、農村和社區普遍推行。
鍛煉標準的推行對象是全體國民。
第三條 國家體育總局游泳運動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游泳中心)在國家體育總局的領導下負責鍛煉標準的制定、修改和推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 城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體委,總參軍訓部,總政文化部,各行業體協,各直屬體育院校(以下簡稱:各體育主管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宣傳、旨導、管理并組織 本地區(部門)各基層單位具體實施推行工作。
第四條 推行方式應適合本地區(部門)的實際情況,可結合各級 、各類游泳比賽進行,也可專門組織達標賽。
符合下列條件的比賽可申請達標:采用國際游泳聯合會成人分齡游泳比賽規則組織比賽;由獲得游泳三級以上等級證書的裁判員執行裁判工作。
除組織比賽外,還可在中國游泳協會游泳場館委員會評定的等級場館(以下簡稱:等級場館)中,開設專用達標泳道,在游泳等級裁判員或持有中國游泳協會頒發的注冊證書的教練員(以下簡稱:注冊教練員)的監督下進行達標。
第五條 鍛煉標準分男子各設四個級別:一級(飛魚)為高級;二級(鯨魚)中級;三級(海豚)為初級;四級(海豹)為普及級。
第六條 參加游泳鍛煉者,可同時持有多項、多級別證書和證章。對取得蝶泳、仰泳、蛙泳、自由泳四項等級證書和證章者,將授予“游泳鍛煉之星”的稱號及相應的證書和證章。
第七條 鍛煉標準的各級別證書和證章由游泳中心統一制作;審核頒發工作委托各體育主管部門負責;具體頒發單位可由各地縣級以上體育部門施行(以下簡稱:頒發單位)。
各頒發單位除向達標者收取制作證書和證章工本費(各單項證書和證章人民幣壹拾元、“游泳鍛煉之星”證書和證章人民幣肆拾元)外,不得額外收取任何費用。
第八條 各級別的達標成績經比賽裁判長或等級場館中的注冊教練員或等級裁判員簽字,由比賽主辦單位或等級場館復核并加蓋公章后,分批報各頒發單位領取等級證書和證章。
第九章 各體育主管部門應匯總本地區各頒發單位的達標情況(包括各級別達標人數、性別、年齡結構、比賽名稱或達標場館等)于每年年底以前報游泳中心備案。對推行鍛煉標準成績突出的單位,游泳中心將給予表彰和獎勵。
各頒發單位應嚴格執行鍛煉標準的達標規定,確保推行鍛煉標準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對玩忽職守、弄虛作假的部門和單位,游泳中心有權暫停或取消其頒發證書和證章的資格,并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家體育總局的有關規定予以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相應處罰。
第十條 持有鍛煉標準任何一項等級證書和證章者,可享受以下權力:優先參加相應游泳比賽;九折比賽優惠訂閱《游泳雜志》雙月刊;免費參加有關講座或交流活動;在等級場館優惠購買年卡等。
第十一條 各體育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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